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通讯 - 2023年9月
- 为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规范用工管理,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五部门联合印发《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参考文本)》。
- 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部系统性地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专门规章。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采取更加务实有效、更为果断有力措施,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 为了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的目标,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
劳工
《关于印发<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健康安全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
劳工
1 、《关于印发<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2023-08-1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五部门于2023年8月14日联合发布《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参考文本)》(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列举了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工作、离职手续办理等操作中,应重点避免的不当管理隐患和风险。
《制度》为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提供参考。用人单位可根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对参考文本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08-0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3年6月29日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规定》重点规范:
- 加强招聘服务管理。如:服务机构应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 明确服务禁止行为。如:服务机构不得有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等行为。
-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如:服务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贩卖、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 规范服务收费和公平竞争。如:规定不得以提供招聘服务等名义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
- 规范其他相关服务活动。如: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不得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要求。
健康安全
1、《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10-01)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7月17日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相关内容如下:
- 《办法》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作为列入条件。
- 《办法》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有关人员合法权益。
- 为鼓励被列入对象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对被列入对象的有效惩戒,又给予被列入对象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
2、《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07-14)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7月10日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审议通过,于2023年7月14日发布并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如下:
- 《办法》不仅确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也明确了责任确定形式和资金保障责任。
- 《办法》规定了出租人作为租赁厂房、仓库的所有权人,依法对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 《办法》规定了承租人依法承担与其使用权相对等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定及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 《办法》对于“厂中厂”、“库中库”,要求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技术要求,建立协作机制和进行分类储存。
环境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2023-10-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以下简称为《规范》)已于2023年8月4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主要特点和内容如下:
1.《规范》与既有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体系保持协调一致。
- 一是突出工业噪声的特性,引入了产噪单元的概念。
- 二是差异化管理,鼓励典型示范引领,从正面引导和鼓励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角度,提出基本情况豁免填报情形。
- 三是以排放标准为基础,科学确定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
- 四是根据工业噪声的特点提出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简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2.《规范》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及合规判定方法。
3.《规范》适用于指导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适用于排放工业噪声且依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4.本《规范》包含4个资料性附录:
- 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式(工业噪声)
-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工业噪声)
-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样表(工业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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