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5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了批准婴儿睡眠产品安全标准的最终法规(16 CFR 1236)。该法规将于2022年6月23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跟进2
日期: 2021年6月25日
主题:美国 –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婴儿睡眠产品安全标准(16 CFR 1236)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公布了批准婴儿睡眠产品安全标准的最终法规(16 CFR 1236)。该法规将于2022年6月23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范围
婴儿睡眠产品,包括倾斜和平坦的睡眠表面,适用于市场上销售的或打算为5个月以下婴儿提供睡眠空间的所有产品,且不受以下任何标准的约束:
要求
每种婴儿睡眠产品应符合ASTM F3118-17a的所有适用要求,并进行以下修改:
1. 不包含以下章节:
2. 术语 “婴儿倾斜睡眠产品” 改为 “婴儿睡眠产品”。
3. 应修改第6.9节、第7.11.2.1节和第7.11.2.2节
注:
ASTM F3118-17a婴儿倾斜睡眠产品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
跟进1
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主题:美国 –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婴儿睡眠产品拟议安全标准的修正案 (16 CFR 1236)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修订了倾斜睡眠产品的拟议安全标准(16 CFR 1236)。本修订旨在采用ASTM F3118-17a,并对其进行修改,使强制性要求更加严格。以下是主要内容:
范围
所有婴儿睡眠产品,包括框架式、吊床、紧凑型和附件,不包括在以下标准中:
要求
每个婴儿睡眠产品应符合ASTM F3118-17a的所有适用要求,以下章节除外:
此外,“婴儿倾斜睡眠产品”一词应改为“婴儿睡眠产品”
第6.9节最大座椅靠背角度应替换为以下内容:
“6.9最大座椅靠背角度。
6.9.1附件、紧凑型和婴儿睡眠产品-按照7.11.2进行试验时,用于睡眠的座椅靠背表面沿婴儿头部至脚趾轴线相对于水平方向的角度不得超过10°。
6.9.2附件、紧凑型和新生儿睡眠产品-按照7.11.3进行试验时,用于睡眠的座椅靠背表面沿婴儿头部至脚趾轴线相对于水平方向的角度不得超过10°。
6.9.3附件、紧凑型婴儿睡眠产品和新生儿睡眠产品应符合16 CFR第1218部分摇篮安全标准的要求。”
在第7.11.2.1节中,“如适用,将产品放置在制造商建议的最高倾斜角度位置”应替换为“如适用,将产品放置在制造商建议的用于睡眠的最高座椅靠背角度位置。”
注:
参考#: us_17_005
日期: 2017年4月10日
主题:美国-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婴儿倾斜睡眠产品安全标准(16 CFR 1236)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提出了婴儿睡眠产品的安全标准(16 CFR 1236)。委员会建议,该标准应在《联邦公报》上最终法规公布12个月后生效。以下是拟议标准的重点:
范围:
婴儿倾斜睡眠产品,包括新生儿倾斜睡眠产品、紧凑倾斜睡眠产品和辅助倾斜睡眠产品。
要求:
每个婴儿倾斜睡眠产品应符合ASTM F3118-17《婴儿倾斜睡眠产品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的所有适用要求。
修订定义
在拟议的标准中,“刚性框架”一词从ASTM F3118-17附件倾斜睡眠产品 的定义(第3.1.1条)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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